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5-29 17:03 浏览量:
 

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公示期之日起7日内(即2020529日至202064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书面意见通过信函寄至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东海行政中心D675),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意见的反馈意见

    2.电子邮件发送至qz2217529@163.com

   (联系人:魏绍钢;联系电话:0595-22177529)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529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

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

(一)推动工业园区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机衔接,积极开展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结合制定十四五规划,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的总体要求,鼓励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在符合依法、合理、集约用地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趋同、规模体量小和发展滞后的产业集中区。对于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由各辖区政府研究制定腾笼换鸟鼓励政策,抓好工业项目再招商和土地资源高效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商务局、科技局、工信局

(二)城区各片区以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抓手严格落实空间管控,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按规划管制地块实际用途。在各级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基础上,合理规划保留城区工业企业产业空间。

责任单位: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

二、明确退城入园企业

(三)要加快推进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以及污染环境的企业,逐步整合搬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四)优先支持产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优势企业入园发展。实行一区多园管理模式,统筹布局、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发挥集聚规模效应,做大做强工业园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工信局、科技局

(五)各地要对城镇及周边未入园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梳理相关企业用地、耗能、排污等资源消耗以及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产能、税收、劳动就业、全要素生产率等情况,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对退城入园强制项目及鼓励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及政策扶持,研究制定企业退城搬迁条件和可操作的分类分步退城入园导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工业园区转型升级

(六)根据工业园区管理和发展水平等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工业园区放权赋能,鼓励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园区运营管理,园区总体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管理运营等事务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绩效化考核和评价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工信局

(七)梳理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对项目因各种原因未按约定投资建设构成闲置的,严格依照闲置土地政策进行处置。已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未构成土地闲置,但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厂房闲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

(八)对园区企业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办理。各辖区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确保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转作其它用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

(九)园区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或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

(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应合理确定出让年期,可分别设定为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以租赁方式向企业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为5年。租赁期限满时,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经综合考评达到承诺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可续租或优先受让。弹性出让的出让价格和先租后让的租金按照相应年限通过市场评估,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

四、优化退城入园项目管理服务

(十一)退城入园企业,符合工业园区准入条件的,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在新入驻园区按原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但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加强市级以上重点工业投资项目退城入园用地保障,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调剂外,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市级退城入园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较多的县(市、区)进行倾斜,优先保障项目指标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

(十二)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原有工业性质的地上建筑物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服务业的实际使用功能征收有关税费,用于出租的要强化租赁税征收。过渡期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国网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

(十三)在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已被实施征收收储的企业,且被征收收储工业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该企业可在属地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区域内申请1处商务办公用地,建设研发办公楼宇,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该商务办公用地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收储用地面积的20%,且最高不大于10亩。建成后需整体自持,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被征收收储等指标,联合提出建设申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

(十四)退城入园企业工商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土地审批、项目备案、环评审批等涉及多部门办理的事项,实行分阶段会商会审、跨部门联动审批,明确每个联审联办事项的牵头和配合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作配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做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强化退城入园刚性约束

(十五)对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的城区工业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储、统一规划、整体改造,推进连片建设,提升城市面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

(十六)不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的企业用地,要综合运用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土地房屋使用税和租赁税等经济杠杆进行规范;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终止经营许可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国网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

(十七)入园投资项目应根据入园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对项目投资及产出要求、规划条件和建设进度要求予以明确约定,同时应约定违约责任。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监管机制,实施全流程动态预警、多部门联动监管,杜绝形成新增供而未用土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六、加大“退城入园”政策支持

(十八)支持退城入园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更新改造设备设施,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工厂,扩大先进产能。支持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退城入园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企业投资新建4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及以上厂房的。各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退城入园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财政局

(十九)加大城镇及周边企业工业用地收储奖补力度,由政府主导对企业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按照对企业厂房、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作价。同时,参照实施片区改造过程中,征收收储工业用地的奖补政策予以奖励,支持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退城入园”企业办理“助保贷”“科创贷”等政银合作项目。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退城入园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覆盖面,发挥各县(市、区)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转续贷。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加强银担合作,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融资。更好服务我市“退城入园”企业技改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二十一)加大跨区域退城入园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通过调整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规划审批等途径,充分利用已批未利用土地资源,树立正确的退城入园导向;建立健全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支持共建园区所形成的财税收入留成部分,可实施一企一策,由合作双方约定比例分成,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并对外公布考评数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工信局、统计局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出台扶持政策分类分步推动企业退城入园。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承担推动本辖区退城入园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其规划为工业用途的企业用地不得列为“退城”范围。市工信局、资源规划局、发改委、商务局、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督促各地做好引导、搬迁改造、土地收储、园区建设、融资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退城入园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严防假借退城入园”“三旧改造名义违法违规用地和享受相关政策,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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