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时间:2014-11-19 12:33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三)项: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