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出台做好村庄规划动态维护与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09-23 15:57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指导全市各县(市、区)依法依规开展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及调整工作,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有效实施,近日我局印发《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动态维护与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厘清属地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印发实施。

  《指导意见》针对村庄规划的动态维护及调整两方面工作的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提出指导。

  在动态维护方面,鼓励乡镇根据所辖镇域范围内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动态维护评估工作。确需进行动态维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或原编制单位编制动态维护成果,出具动态维护评估报告,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论证通过,经公示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动态维护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可授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动态维护成果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的动态维护成果按程序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公开公告。

  在村庄规划修改方面,经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题论证或评估,向所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村庄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出具初审意见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修改村庄规划,修改后村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

 

  (供稿:村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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