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在前几年各县(市、区)探索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其他设区市经验做法,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试行)》(自然资规)7号)
(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
(四)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
(五)《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
(六)《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处置范围,约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定义及适用的工程类型。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应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争的有偿出让,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按简易程序执行。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禁止以临时用地等其他名义处置砂石土资源。
第二条明确了处置主体,约定了各县(市、区) 、开发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可指定县级国企作为业主负责承办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相对集中的渣土中转中心集中管理。
第三条明确了处置程序,约定为:
(1)处置准备工作,建设(或承办)单位应委托编制资源量评估报告并经审查,属于场地平整项目类的,要委托评估,按基准价与评估价较高者作为底价的依据,对与实施过程中可能再次产生剩余砂石土方量并达到处置标准的,应组织第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工作。属于建设项目类的,要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论证通过,施工方案应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
(2)编制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上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内容包括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要求,明确安全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明确完成的时间期限、出现砂石土比例出现较大偏差的调价机制,以及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3)规范收益管理,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原则上应按市级与县级3:7比例上缴入库;县级分成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与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的支出,市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鼓励、补助全市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优秀项目。
(4)加强监督指导,明确处置工作应经同级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5)先处置后供地,凡涉及项目用地的,不得简单按土地现状出让,项目依规完成处置工作后方可办理“净地”供地手续。
第四条明确了处置要求,(1)竞得人要负责生态恢复治理工作。(2)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一经发现,初步评估达0.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在15日内组织第二次评估,按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再征收收益金。(3)对经测算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剩余砂石土,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由业主自行平整,处置价格按市场基准价、评估价或按各县(市、区)最近一次采取竞争方式同类矿种的处置价就高确定。
第五条明确了监管职责,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条文同时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改部门(含铁路办)、住建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和供电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其他方面。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项目,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国家、省重点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剩余砂石土处置的,按照辖区由建设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本通知有效期3年(至2025年11月1日止)。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修订实施细则。
四、主要特点
(一)规范建设工程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原则上应纳入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争采,资源价值收益最大化,避免资源资产流失。
(二)既规范剩余砂石土出让价款的收益管理和用途,也引导鼓励争先创优,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鼓励、补助全市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优秀项目。
(三)强调加强生态恢复,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由处置竞得人负责在限期内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四)强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竞得人要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及爆破作业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并符合安全规范。
(五)强调禁止超范围开采,要求各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查处违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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