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泉州市港口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泉州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用海续期已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用海单位
用海位置
用海面积
用海方式
用海期限
批准文号
泉州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
泉州市港口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围头湾
中部海域
254.9815公顷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续期一年,
用海期限至
2024年3月16日
泉政函
〔2023〕34号
附件:泉州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宗海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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