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5-2021-00043
    • 备注/文号:泉资规〔2021〕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0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在建项目工规证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1-03-30 16:34

     

    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办理在建建设工程因“法拍”、转让交易或国有资产划拨等原因提出变更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事项,经研究,现将《在建项目工规证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事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建项目工规证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事项工作规程》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在建项目工规证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事项工作规程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在建项目工规变更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指在建项目工规证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特指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因“法拍”、转让交易或国有资产划拨等原因提出变更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的事项(私有危房改造项目除外)。

      三、本规程按项目类型归类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根据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再具体细分为未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未规划核实2种情况。

      四、社会投资类项目办理规程:

      (一)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材料,按新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原已办工规证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需提供按规定缴交配套费承诺书;对原已办工规证但未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需送计财科办理缴费手续。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未规划核实。针对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证明:1.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证;3.在建项目原批准(许可)基建手续(原件遗失应登报);4.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的,需提供按规定缴交配套费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组织变更公示,公示期间同步征求住建、城管、辖区街道办事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以发函形式变更(仅变更建设单位名称,其余内容和指标不变。)

      五、政府投资类项目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参照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办理方式,但应补充提供政府或其对应主管部门的同意变更文件。

      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在建项目工规证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泉资规〔2020〕315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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