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5-2022-00056
    • 备注/文号:泉资规〔2022〕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4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4-24 16:08
     

    泉资规〔202263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5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工作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53),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依据、目标和范围

    ()依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原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自然资源部《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8项行业标准、《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53)及原泉州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 、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泉国土资〔2017287号)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建立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目标。全面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按照自然资源部《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8项行业标准,开展以矿容矿貌、规范开采、节能减排、固废利用、生态恢复、科技创新、矿地和谐和现场管理为重点的创建工作,争取在2022年底前,全市20%左右的矿山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2023年底前,全市50%左右的矿山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初步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范围。2022年底前采矿许可证期满拟注销的矿山和暂不列入创建范围的地热、矿泉水外,泉州市域内的有效矿山均应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申请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二、入库条件

    矿山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入库申请:

    (一)新建矿山。证照合法有效、齐全;按照“三合一”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完成矿山基建工程,经县级核查,总评分达80分及以上的。

    (二)已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221231日以后的矿山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221231日前到期且符合延续条件的矿山,证照合法有效、齐全、未在异常名录的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已整改完成的;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时按照闽自然资发〔2019153号、闽自然资明电〔201945号、闽自然资明电〔20202号文要求进行整治工作的饰面石材和建筑石料矿山通过整治验收的;按照“三合一”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完成建设,经县级核查,总评分达80分及以上的。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泉州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信息表》,提供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图片资料,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或绿色矿山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创建库信息报表、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现场评分表、有关影像资料。

    (二)第三方评估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专业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出具第三方评估报告。

    (三)县级初步审核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第三方评估报告后,于7日内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确认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企业的自评报告及第三方评估报告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存在异议的,退回申报材料,督促申报企业整改。

    (四)市级复核认定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核,出具确认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存在异议的,退回申报材料,提出整改要求。

    四、退出机制

    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需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或绿色矿山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移出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一)因 GNSS 等各类检查被列入“异常名录”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二)不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三)发生超层越界采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因矿山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纠纷的。

    五、激励约束措施

    (一)对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达到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标准的,予以推送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享受国家、省有关绿色矿山的优惠政策;

    (二)对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的,将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不制定绿色矿山创建计划、不按要求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附件:1.泉州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现场自评、核查评分表

    2.泉州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信息表

    3.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24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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