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4-00051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5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和平社区新府口37号私有住房翻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时间:2024-03-25 16:13

    郭培然:

    你申请办理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和平社区新府口37号私有住房翻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古城区)私有住房修缮改造及翻建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22号)以及有关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城市管理、建设、消防等方面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落实。

    有关规划技术指标批准如下:总建筑面积72.33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67.6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4.67平方米(闷顶);建筑高度2.66米(壹层)。

    私有住房翻建开工前,你应向鲤城区住建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施工报备手续,提交按图施工诚信承诺书,并向街道办事处领取住房翻建工程公示牌。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住房翻建工程公示牌,接受各方监督,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报备手续。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特此函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325

     

     

     

     

     

     

    抄送:泉州市住建局、文旅局、城管局、国动办、古城办,鲤城区人民政府,鲤城区住建局、文旅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鲤中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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