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2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泉资规规范〔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3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1-13 16: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3日

    泉州市中心市区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产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称承租方),可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且项目用地列入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项目范围内。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但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用地。

      (四)产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投产等情况,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延长租赁期,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总租赁期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二、供应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发改、工信、商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确定出让地块的产业要求、投入产出标准、用地规模、环保要求、经济指标等出让条件,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供地方案,明确土地面积、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期、供应方式、租期和其他条件,并报市政府用地联席会、市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先租后让相关工作,编制先租后让文件,发布公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承租方。公开竞拍保证金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的比值缴纳。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按要求缴交足额租金。供地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方交付净地。

      (三)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承租方签订《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要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投资强度、环保要求、产业类型及产出贡献等综合指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相关指标的考评方式,以及承租方未达到承诺指标时对土地和已建设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

      收回土地时地上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对于已竣工验收且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可继续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可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筑物现值进行补偿;对已竣工验收,但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可无偿收回或由承租方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于尚未竣工验收的地上建筑物,但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可以继续建设并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可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在建工程现值进行折价补偿;对于尚未竣工验收的地上建筑物且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无法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应无偿收回或由承租方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三、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一)先租后让供地的土地总价款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先租后让的底价或标底。标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最低出让价格。

      (二)租赁期间租金标准按照租赁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即:租金=租赁年期÷(租赁年期+出让年期)×成交价。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不作调整,并一次性收取租赁期全部租金。租赁转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价款等于土地成交价款减去已缴纳的租金,即:剩余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土地租金。

      (三)供地方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和条件交付土地。承租方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年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供后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对先租后让土地使用履约情况加强监管,并适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土地租赁期间,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或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或未按时缴交土地租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启动调查考评程序,并督促承租人限期整改,对未能继续履行协议约定要求的,由供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处置。

      (三)承租方在付清土地租金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成交确认书》、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四)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自行转租、转让、抵押。承租方自行转租、转让或抵押的,供地方依法终止租赁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五)承租方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至少90日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对《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承租方用地项目建设符合约定条件的,自收到承租方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综合考核评价意见书》,明确承租方是否达到《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

      1.对达到《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承租方与供地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承租方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出让期限为该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减去实际租赁期后的剩余年期,并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2.对未达到《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要求或未提交出让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由供地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地上建筑物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处置。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总租期不超过5年。首次租赁未达到5年的,因特殊情况未达到《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承租方可在租赁期满前至少90日提出续租申请并附详细说明,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准予一次性续租至满5年,并按程序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27年1月12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落实先租后让的审批、管理事宜。

      (三)本规定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抄送:市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商务局、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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