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200-2026-00078
    • 备注/文号:泉资规规范〔202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8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化解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5-28 16:31

    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化解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5月27日

     

    关于化解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泉州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中整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6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化解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泉州中心市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由政府主导、建设完成的安置房项目,因手续不完善、欠缴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含吊销、注销、撤销,下同)等原因,造成相关安置房权利人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处置意见

      (一)关于申请主体问题

      对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灭失或无法继续承接后续工作的安置房项目,区级项目由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承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市级项目由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负责开展相关项目的验收及不动产首次登记、档案归集等工作,以及项目配套费的资金筹集。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

      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规定缴纳。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的,经市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相关部门依法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资源规划局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市资源规划局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查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手续问题

      凡建设项目未办结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承接、承继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鉴定报告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监督检查;同时,对1998 年 9 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无需补办手续;1998 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应当依法补办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单位主体缺失或者不配合、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等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补办手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办理主体委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工程防火检测,并在取得书面合格报告后依法补办手续。其中,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可提供本意见明确的竣工验收替代材料;无法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可提交原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状绘制涉及消防的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住建主管部门补办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可执行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现有相关文件资料,提供承诺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报告、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及其他归档文件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供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视同项目竣工备案验收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

      (五)关于人防验收问题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现行人防配建标准补建防空地下室。对已建成(未批先建)的人防工程,应当依法依规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按现行人防标准补建防空地下室,补建后的防空地下室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人防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认可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实无法补建的,按现行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问题

      未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其安置房项目开工时执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予以征收。开发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开工时间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审查确认。安置房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配套费征收计算面积以经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审核确认的《泉州市房产测绘报告书》为依据。对难以回溯判断开工建设时属于何种配套费征收类区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予以确认。

      (七)关于税务部门开票问题

      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无法提供“五证”(土地不动产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销售、竣工验收等材料)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不动产权证(或首次登记证明)、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项目实际情况出具认定和核实意见(或证明材料):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施工许可证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住建局提供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情况证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说明,市资源规划局签章确认后,视为与相关证件同等效力,以上材料提交税务部门作为办理依据,在税务征管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安置房项目在“五证”替代材料完整时,纳入税务征管系统进行管理。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以属地住建部门出具文件等明文形式证明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格,依据实际开票金额预征税费,达到可清算条件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6日,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国家、省上对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有新规定的,按该新规定执行。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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