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资规〔2020〕234号

泉资规〔2020〕234号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

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及原省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6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0日

 

  抄 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印发

 

 

  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及原省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6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根据《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本着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具体为: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各地可根据实际,对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

  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住房用地,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按照上述用地标准适当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三、完善用地计划安排。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优先支持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各县(市、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对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建设用地。建立人口市民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制度,以城镇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落户规模为依据,对吸纳外来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特别是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特色小镇创建工作中吸纳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城镇,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推进旧村复垦,加大对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等农村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增加耕地面积,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五、依法依规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对依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确保农民现有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益。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鼓励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通过拆旧整治、零星归并、“退二进三”和提高容积率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对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用地需求。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七、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地挂钩机制实施工作负总责,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政策衔接。

  (一)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城镇规划,落实好用地结构布局,对住房和市政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及结构进行分析预测,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提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相关用地需求,制定和实施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政策。公安部门负责汇总进城落户人口数据,于每年1月底前提供给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的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强化宣传指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准确解读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意义、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广泛共识。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人地挂钩机制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县(市、区)政府汇总向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有关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跟踪分析机制,对全市人地挂钩机制实施情况每年开展总结评估,并将全市实施进展和总结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人地挂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八、附则。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资规函〔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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