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的通知
泉资规规范〔2022〕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起生效,鉴于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尚未出台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案件查处不断档,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4日

 

 

  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

  (违法占地行为查处)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违法占地——查处注意事项——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二、裁量标准

  (一)轻微

  违法情节: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在2亩以下,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二)较轻

  1.违法情节: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退还土地,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在2亩以下;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

  (三)一般

  1.违法情节: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退还土地,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亩以上10亩以下,占用耕地3亩以下,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

  (四)较重

  违法情节:占用耕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3亩以上7亩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下;占用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

  (五)严重

  违法情节:占用耕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7亩以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0亩以上的,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

  三、其他

  (一)本标准涉及的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上限数中的“以下”或法律法规规定包含的,包含本数。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省、市出台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本标准自行废止。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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