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泉资规〔2020〕310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服务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泉行政管〔2019〕44号),现将《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转变情况,建立清单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并公布《市资源规划局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

  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是指我局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目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

  1.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2.规划条件变更审批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

  3.城市、镇规划区内重要地块以外、需由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告。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按照《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规定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6.按照《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规定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7.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8.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不动产测绘报告。

  9.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规划竣工测绘报告。

  10.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授权经营审核时,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

  (二)市级行政审批可能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以下两类情况参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管理。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含中介机构)的服务事项。如:海域使用论证。

  2.不列入我局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但我局作为该中介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制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规定

  我局依法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有关科室(单位)应按照职能制定主管行业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建立中介机构入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审核机制;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红黑榜管理、投诉管理、政策发布管理及惩戒机制等。

  已制定市级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详见附件)。

  三、加强入驻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审核

  从事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登录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入驻后,主管中介行业的职能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泉州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审核,并注明备案通过或备案未通过的理由。

  (二)对中介机构进行服务评价

  对入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星级评价制度,由审批部门(分值60分)和项目业主(分值40分)分别评价,各中介机构的整体星级为单个项目的审批部门和项目业主评分累计计算所得。有关科室(单位)在办理上述行政审批服务时,应当按照《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和我局制定的相关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中介服务成果质量、修编时限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通过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及各种媒体对社会公布。

  (三)建立中介服务惩戒机制

  主管中介行业的职能科室应按照《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本着客观公正、奖优罚劣、动态监管的原则,采取星级评价与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报名、选取、履约、评价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原《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泉资规(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2.泉州市中心市区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3.泉州市日照分析中介机构信用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4.泉州市交通影响评价中介机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5.泉州市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6.泉州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介服务组织管理规定(试行)

        7.泉州市海域使用论证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7日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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