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08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4-10-08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党委会,鲤城分局、丰泽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3.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4.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5.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6.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7.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上网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局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绩效目标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落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全面、及时更新;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方式:

    1.在局门户网站进行问卷调查;

    2.向相关单位、个人发送征求意见函;

    3.召开座谈会,征求局行评代表、效能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同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由市效能办统一组织的公众评议内容。

    (三)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进行,重点抽查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调查处理。

    (三)局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5.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6.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8.违反规定收费的;

    9.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10.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为的。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局《机关效能问责暂行规定》(泉国土资〔2013390号)情节轻重、影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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