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26 17:41 浏览量: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林业局

 


泉资规函〔2019365

 

关于印发《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依法稳妥,认真扎实,注重实绩”的要求,全面落实行动方案,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力度,严惩涉矿涉黑活动人员。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林业局        

 2019年9月11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199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深化打击无采矿许可证、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严防非法违法采矿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深化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矿产开发领域的企业、场所深入开展排查,发现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惩矿产领域黑恶势力。

    二、行动重点

(一)重点线索。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相关信访件以及省、市、县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矿问题线索。

(二)重点矿种。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含机制砂,以下同)、石灰石、萤石、白云岩、煤炭等矿种,以及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采石取土并对外销售获利。

(三)重点区域。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生态林、国有林场等。

2.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等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区域。

3.非法采石取土高发的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等县(市、区)。

4.已关闭、已废弃的老矿山、老矿区及周边。

三、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行为,对非法违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包庇、失职渎职的,及时报送纪委监委。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 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公安机关要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林、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加强民爆物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违法爆破行为。对黑恶势力操纵、把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黑恶势力非法开采、勘查、破坏矿产资源,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行业管理秩序,黑恶势力操纵、把持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项目等行为,重点予以打击。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因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从严查处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工作安排

(一)摸排清查(2019826-9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工信、公安、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结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相关信访件以及省直、市直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线索,全面摸排清查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包括主体、时间、位置、面积、现状)及违法违规事实等。

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发改委等部门应通过执法督查、遥感影像、审批系统、群众信访等渠道梳理出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于2019920日前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下发各县(市、区)。

(二)立案查处(20199-20202月)。各县(市、区)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矿山(点),应逐点对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行为人从严查处到位,越界开采应立即退回,非法违法所得应全部没收,行政处罚应顶格处罚,生态环境应全面修复。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立案查处情况报告于20191210日前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联系人:杜振航,联系方式:13600785773)。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进展报告,经省直部门会签后于 1220日前报省政府。

    (三)明察暗访(20199-20202月)。省自然资源厅20199月份起每月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明察暗访,查清打击不力的各环节原因,锁定相关责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同相关市直部门,积极配合省直部门开展明察暗访工作,推动打非治违工作落到实处。

    (四)下沉督办(201911-20202月)。针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部分地区、部分人员推进不力的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蹲点督办,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该通报的通报、该督办的督办、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打非治违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将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步推进下沉督办工作。

(五)健全机制(20199月起)。各县(市、区)要将未完全整治到位的问题纳入常态管理,挂账监管,明确整治责任主体、整治时限,坚决盯住不放、不能久拖不改。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等问题,要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领域执法力量和乡镇政府的作用,强化动态巡查监测,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非法违法采矿乱象反弹。要建立矿产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本辖区矿产品供需状况,既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又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合理、规模、高效开发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布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组织摸排清查,坚决打击整治到位,确保完成专项行动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名单于201992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强化部门合力。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及时研究、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强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相结合,加强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发现领导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坚决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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