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
闽政文〔2010〕78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批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请示》(泉政文〔2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泉州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泉州城市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对台交流合作,逐步把泉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98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以泉州、晋江和石狮为主体的环泉州湾区域为中心,加强湄洲湾南岸、环围头湾两翼和南安等外围组团建设,形成“一湾两翼三带”的空间布局,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和设施共享,实现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要以调整、整合、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主城功能,强化其集聚和辐射功能,对江南、东部、南部等片区及各类开发区要加强统一规划和管理,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合理有序拓展城市空间。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28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79平方公里以内。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城市人口合理分布,有序拓展城市空间。要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包括轨道交通在内的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防潮、抗震、防治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稳步推进城市棚户区等旧城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要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应以清源山、桃花山、紫帽山、文笔山和百崎湖等为核心,以滨海、河流及道路绿化带和防护林带为廊道,以公园、街头、居住区和单位绿地为基础,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根据泉州市自然山水与历史文化遗产紧密结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保护好“山、水、城”相依的历史文化名城景观,维护旧城的基本格局,严格限制随意拓宽道路。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保护地带的建筑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保持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要加强对清源山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人造景观建设,严禁开山采石。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泉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城市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积极开展城市设计。要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要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发展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要积极探索建立高效的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管理,把各类开发区和中心城区及周边的风景名胜区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不得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总体规划》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动,应依法定程序报《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