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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一条红线”的三层内涵,即不再划定部门生态红线、不再实行分级管控、不再划分国家和地方红线,同时明确了划定和调整的核准事权在国务院;2017年6月,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划定指南》),进一步提出了简化分类体系、调整科学评估划定内容、调整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地纳入范围的新要求。为做好与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的衔接,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省陆地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的调整完善。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根据《若干意见》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步组织调整完善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经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国家审批。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和评价体系;配套出台试行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省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划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以下简称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3.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既要确保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关键区域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又要实事求是,尊重现状,使得划定成果具有可操作性。统筹协调,做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土地利用现状及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布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
4.动态性原则。根据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应不断优化和完善,保护面积只增不减。
二、调整范围和内容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凸显对“山水林田湖”的整体保护,以山形水系为主框架,形成以闽西武夷山脉-玳瑁山脉和闽中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两大山脉为核心骨架,以闽江、九龙江等主要流域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的基本生态保护空间格局。对照国家新要求,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管控不再分级。《若干意见》明确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此前所采取的分级管理思路也要相应调整为“一条红线”的管控模式,不再分级。
(二)简化分类体系。依据《划定指南》,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等4种重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此前的8种类型(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沿海基干林带、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与人文景观和重要湿地)也相应进行归并和调整。
(三)调整科学评估划定的内容。《划定指南》扩大了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类型,提高了纳入红线的重要性等级。我省此前已将水源涵养极重要、水土流失极敏感的区域纳入红线。根据要求进一步开展科学评估,校核识别我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极敏感的区域,根据科学评估结果确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
上述区域不含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规划用地、人口集聚村落、依法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人工商品林地等不具备强制性保护条件且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的地块。
(四)调整禁止开发区域纳入的内容。根据科学评估结果,将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进行叠加合并,并与以下保护地进行校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包括:
1.国家公园;
2.自然保护区;
3.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4.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5.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6.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7.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8.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等。
对于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应根据生态评估结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最终确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观类的禁止开发区域,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此前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水利风景名胜区等类型不再纳入红线。
(五)调整生态公益林等其他需要纳入红线的保护地纳入范围。此前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作为一个单独的红线保护类型,调整以后不再单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沙(泥)岸沿海基干林带等重要生态保护地。
三、边界落地
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全国土地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调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勘界的基本工作流程包括:根据审定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搜集红线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控制点网图,以高清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为辅助,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各类基础信息,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确空间坐标,建立界桩数据库,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
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的范围、面积、具体拐点坐标、保护对象、主导生态功能、主要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管理电话等。勘界的具体工作方案待环保部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后另行研究制定。
四、成果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登记表、数据库、技术报告。
(一)文本。包括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与概述,管控措施,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等内容。
(二)图件。生态保护红线图件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基本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1万。
(三)登记表。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红线区块代码、名称、类型、地理位置、面积、人口数量、生态功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主要人类活动、管控措施等基本信息。
(四)数据库。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构建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信息主要包括红线区块登记表信息、基础地理信息、气象观测要素、社会经济要素、地面监测要素、遥感影像、地表生态参数、土地权属等。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省级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生态环境大数据等平台,为生态保护、环境管理、业务查询、综合评估、信息发布提供支撑。
(五)技术报告。参照国家编制大纲,以文字报告形式表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内容。
五、工作程序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划定调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一)调整划定成果
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科学评估,校核前期划定成果。通过边界处理、现场核实、现状与规划衔接、跨区域协调、上下对接等步骤,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初步划定成果,充分征求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力争在2017年底前修改完善并形成划定成果(送审稿)报省政府审议。
(二)成果上报与审核
由省政府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送审稿)报送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开展技术审核。根据技术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报批稿)。
(三)成果批准与发布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报批稿)由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六、保障措施
进一步完善由省环保厅、发改委牵头的跨部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遇到的问题,协调各部门和各地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省林业厅配合省环保厅、发改委对划定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边界进行核对确认;省水利厅配合省环保厅、发改委对划定的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边界进行核对确认;省直有关部门配合省环保厅、发改委对划定的省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各类保护地边界进行核对确认。
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相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负责辖区相关工作的协调统筹,具体核对省环保厅、发改委提出的阶段性划定成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核查工作。
七、附则
本方案由省环保厅、发改委负责解释。方案印发后,《福建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方案》(闽环发〔2014〕23号)与本方案不符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福建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重点区域
附件
福建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重点区域
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等规(区)划是科学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对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建议,全省以山形水系为主框架,形成以闽西武夷山脉-玳瑁山脉和闽中鹫峰山-戴云山-博平岭两大山脉为核心骨架,以闽江、九龙江等主要流域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的基本生态保护空间格局,包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重要生态功能类型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敏感等5种主要类型。
一、水源涵养重点区域
划定重点:涉及闽西武夷山脉、闽中戴云山脉、博平岭、玳瑁山山地和闽东鹫峰山脉等区域的多雨中心,“六江两溪”重要江河及其主要支流的源头汇水区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周边的汇水区。
具体包括:武夷山河源,建溪流域西北、东北和西南部山地,富屯溪流域西部河源,富屯溪流域中部和南部山地,沙溪流域西部、北部、西北部和中部山地,韩江流域中北部山地,莆(田)-仙(游)-永(泰)-德(化)界山区河源,尤溪-大樟溪上游山地,尤溪流域西部河源地,龙江-萩芦溪河源,木兰溪-晋江上游河源,玳瑁山河源,南靖树海河源,九龙江北溪上游山地,寿宁西北部河源地山地,霍童溪河源和穆阳溪上游高地等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二、生物多样性维护重点区域
划定重点:涉及闽西武夷山脉,闽中大山带的东列、西列的中段和南段的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和亚热带山地森林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
具体包括:浙闽山地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源涵养重要区,武夷山-戴云山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南岭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武夷山河源,富屯溪流域西部,沙溪流域北部,霍童溪河源,木兰溪-晋江上游河源,玳瑁山河源,南靖树海河源和莆(田)-仙(游)-永(泰)-德(化)界山区等河源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区域
划定重点:主要分布在闽中大山带东坡和武夷山脉南段,呈分散分布特征。
具体包括:龙江、木兰溪、晋江中游茶果生产和土壤保持区,九龙江中下游和浦-云-诏西部丘陵山地茶果园生产区,安溪中西部高地农业和土壤保持区,长汀中部农业和土壤保持区,闽西武夷山脉南段山地以及《福建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武夷山、大金湖、戴云山、梁野山等4个省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
四、防风固沙重点区域
划定重点:涉及闽东南沿海区的半岛、岛屿的沙积平地,滨海风沙与石漠化敏感区域。
具体包括:莆田沿海突出部—南日岛风沙与石漠化防治区,(漳)浦-云(霄)-诏(安)-东(山)滨海风沙与石漠化控制区,龙高半岛土壤保持与风沙控制区和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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