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汇报
时间:2019-11-13 16:33 浏览量:

泉州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汇报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92日)

一、评估背景

此前,我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于201412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该版生态保护红线主要由省环保厅牵头,省直部门按照分工完成主管的保护区边界落图工作并汇总至省环保厅,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核实阶段成果,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及边界落地核查等工作。该版红线划定按照分区分类原则,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分为“红线区域”和“黄线区域”两个管控层级,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

2017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一条红线”的三层内涵,即不再划定部门生态红线、不再实行分级管控、不再划分国家和地方红线,同时明确了划定和调整的核准事权在国务院;20176月,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进一步提出了简化分类体系、调整科学评估划定内容、调整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地纳入范围的新要求。为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714印发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80号),启动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并对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明确了计划和时间节点。

20181017,《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送审稿)》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召开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审核会中通过审核,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201959,《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印发,指出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7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发布,强调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建立健全分类管控机制。在此背景下,本次基于已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的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展。指导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工作概况

按照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52号)有关要求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于726日联合召开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对接会有关部署,我市资源规划局和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落实, 先后于729日、89日、823日三次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市域重点项目相关业主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召开工作对接会,布置相关工作事宜;同时,组织技术单位在省上的技术支撑队伍指导下对县(市、区)上报的阶段性评估自查成果进行认真翔实的查错补漏,提出修改建议,督促优化完善。经过多轮调整,目前各县(市、区)均已分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成果上报市资源规划局和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和生态环境局在各县(市、区)自查成果的基础上编制《泉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自查报告》,将自查成果整理送市政府核准报送省厅。

三、评估内容

1.基础数据情况一是通过梳理省厅下发的陆海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和陆海各级各类保护区范围,以及市直各部门提供、各县(市、区)自行搜集的国土三调数据、影像数据、地形地籍图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保护数据、各类空间性规划数据、审批数据、权属数据、重点项目和赶超项目数据,我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所具备的基础数据资料是齐全的,真实准确、符合精度要求的。二是对基础数据的不足进行分析处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使用的行政区界线源数据,经坐标系转换与自然资源系统使用的行政区界线源数据不一致。经上下协商,本项评估工作以三调确定的行政界线为准,各县(市、区)通过采用三调行政界线数据来反映生态保护红线扣除和补划情况。将行政界线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扣除,在行政界线以内补划,保持总量一致。

2.划定界线的合理性。各县(市、区)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和最新的遥感影像、地形图等套合,分析划定界线与山脉、河流等自然地貌单元、国土三调等明确的地块边界以及各类保护地边界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情形进行举证并纳入调整建议,做到图、数、实地相一致。

3.应划尽划情况。根据要求,各县(市、区)一是梳理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潜在重要生态价值、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区域,重点将水土保持区、生物多样性区域、沿海防风固沙区等应划尽划区域建议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二是对自然保护地的评估调整。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分区原则,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范围进行评估,寻找冲突,提供佐证。梳理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按有关要求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4.矛盾冲突情况。各县(市、区)针对生态保护红线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已批建设用地、土规允许建设区、城规适建区、合法权属用地(海)、规划矿区、战略性矿区、各类重点项目用地、人工商品林等的重叠情况,详细查找矛盾冲突(详见附件),形成自查成果。

四、调整情况

1.陆域。评估前我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共2033.36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总面积的18.01%,涉及3853个地块。本次评估工作查找出各类矛盾冲突图斑65642个,冲突面积86.25平方公里,建议调出面积73.09平方公里;评估涉及边界划定不准确地块3566个,建议调出面积8.73平方公里,调入面积0.91平方公里;评估应划尽划地块7224个,建议调入面积77.77平方公里;其它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情形3.56平方公里。评估后建议调入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2.24平方公里,调出总面积81.82平方公里,调整后陆域生态红线面积共2033.78平方公里。

2.海域。我市海域生态红线面积共2392.82平方公里,本次评估工作查找各类矛盾冲突斑块37个,涉及调整面积35.68平方公里。

五、评估结论

经评估建议调整的我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与评估前总量基本保持一致,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空间规划布局更加合理、边界更加清晰;通过评估工作大范围消除了原来的破碎化生境,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得到明显加强;通过与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区域间协调,实事求是、尊重现状,评估成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根据生态安全格局构建需要以及生态修复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的预期成就预留了保护面积动态性优化和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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