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査、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査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及组织落实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査、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城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市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我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八)负责管理地质勘査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査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全市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査、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实施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全市地图管理。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统筹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全市土地、海洋、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十四)负责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市政景观风貌等专项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统筹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规划指导工作。
(十五)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放样核样和规划条件核实。组织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核,加强对市辖区规划工作的统筹。负责开展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制订等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按权限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行。
(十六)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十七)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接有关规定承担所属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具体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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