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0-02-28 10:59 浏览量: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2020825日,经市政府同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若干措施》(泉资规〔2020234)。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23号),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6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相关厅(委)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泉州市的人地挂钩工作,切实落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地挂钩机制实施工作负总责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二、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完善用地计划安排、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依法依规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有序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

三、主要内容

(一)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根据《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本着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完善用地计划安排,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优先支持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推进旧村复垦,加大对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等农村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依法依规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鼓励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通过拆旧整治、零星归并、退二进三和提高容积率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城镇规划,落实好用地结构布局,对住房和市政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及结构进行分析预测,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提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相关用地需求,制定和实施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政策。公安部门负责汇总进城落户人口数据,于每年1月底前提供给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的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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