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解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6-05-28 16:57 浏览量: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局积极推动化解中心市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办证问题,在办理中心市区12个超5年未办证安置房问题过程中,11个安置房项目主要存在用地手续不完善、“五证”不齐备、税务开票难等共性问题。为有力有效推动类似安置房问题持续得到妥善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进一步全面摸排,发现中心市区尚有20多个此类型的安置房“登记难”问题项目(约5000套)需要化解。我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及时梳理总结化解安置房办证问题,借鉴其他地区经验,联合泉州市住建、市财政、市国动办等相关市直单位制定了《关于化解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由政府主导、建设完成的安置房项目。

  (二)处理办法

  1.申请主体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灭失或无法继续承接后续工作的安置房项目。区级安置房项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承接单位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市级安置房项目由市级承继单位办理,承接(承继)单位全权负责项目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档案归集以及配套费资金筹措等。

  2.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用地手续可通过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予以补办,应当补缴土地价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依规补缴。开发建设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在相关部门依法向原单位追缴欠费的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问题:具备补办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依规补办规划验收手续。建成年代较早、无法补办验收手续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资源规划局出具专项规划认定意见。

  4.竣工验收手续问题:凡建设项目未办结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承接、承继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监督检查;同时,对1998 年 9 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无需补办消防验收手续;1998 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应当依法补办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单位主体缺失或者不配合、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等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补办手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办理主体委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工程防火检测,并在取得书面合格报告后依法补办手续。其中,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可提供本意见明确的竣工验收替代材料;无法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可提交原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状绘制涉及消防的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住建主管部门补办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可执行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现有相关文件资料,提供承诺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报告、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及其他归档文件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供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视同项目竣工备案验收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

  5.人防验收问题: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先对原开发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要求按照现行标准补建防空地下室,补建验收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客观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开工时间对应的征收标准计取,开工时间无法核实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审核确认的《泉州市房产测绘报告书》的测绘面积作为配套费计征面积。无法回溯判断开工建设属于何种配套费征收类区的项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予以确认。

  7.税务部门开票问题:针对项目建成时间较早,土地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销售、竣工验收等材料缺失问题。由各职能部门出具项目情况认定证明文件视为与相关证件同等效力,税务部门据此完成项目登记。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属地住建部门出具文件等明文形式证明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格,按照实际开票金额预征税费,待达到清算条件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保税务征管闭环。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意见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6日,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国家、省上对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有新规定的,按该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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