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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设用地置换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泉州市建设用地置换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状态:征集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4年09月12日2024年10月13日

征集内容: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盘活利用零星低效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整体配置效率,实施区域统筹和集中连片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22〕178号)、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要求,研究制定《泉州市建设用地置换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集各方意见及建议。

意见征集期限:2024年9月12日—2024年10月13日


方案内容:

泉州市建设用地置换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盘活利用零星低效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整体配置效率,推进区域统筹和集中连片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22〕178号)、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置换,是指置换双方均位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至少一方位于上述范围内,且具有合法权属的存量建设用地,可通过地块之间空间位置互换的方式调整使用,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的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互置换的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相差不超过5%。两者基准地价级别相同,且不涉及政府土地权益,可免予地价评估;基准地价级别不同,或涉及政府土地权益的,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超出等价值部分的,按照评估价值补足土地价款。

在符合“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单幅地块置换单幅地块,单幅地块置换多幅地块,或多幅地块置换多幅地块。

第六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置换土地的双方或一方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置换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须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情形;

(三)置换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四)置换土地原则上应达到净地要求;

(五)置换土地属国有资产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七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按月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和地籍管理数据库进行变更,并更新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八条  建设用地所有权置换的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

置换土地双方就土地位置调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办理建设用地置换申请。

(二)制定置换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编制建设用地置换方案并报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置换方案应当明确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置换后开发建设计划,地价评估及差额补偿方式等。如确需保留构筑物的,应当一并明确其处置方式。

(三)置换方案论证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置换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置换地块的价值或面积标准等进行论证。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置换的,应当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同意。

(四)部门联审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农业农村、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

1.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查地块是否已纳入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项目范围、土地面积或价值是否相当、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情况等;

2.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3.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审查地块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建设用地置换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审查拟置换地块的地上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设计审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情况;

5.税务部门重点审查地块置换应纳(免)税情况。

联合审查主要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可不征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可不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如涉及其他主管部门事权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意见。

(五)发布公告

经部门联审通过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在地方主要报纸、县(市、区)政府网站、土地现场、置换双方公布栏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将置换方案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认为确实不适宜置换的,终止置换申请办理程序。

置换土地位于统管区的,在公示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

(六)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的建设用地置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置换土地位于统管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

建设用地置换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2.置换地块的位置图(底图为最新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或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区图、最新年份遥感影像图,须包括置换双方地块);

3.建设用地置换方案;

4.置换地块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置换地块的规划意见;

6.置换地块基准地价级别相同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该条件的,须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性质的土地或国有储备土地空间位置调整的,必须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

7.置换地块涉及的流转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如有须提供);

8.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使用新增土地的,需要土地征收转用批复文件;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9.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国有资产主体的,应附主管部门同意置换的书面意见;

10.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出具建设用地置换批文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对申请人作出批复,出具同意建设用地置换的批文。

(八)签订置换协议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根据同意置换的批文和置换方案等要求,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明确置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九)不动产权登记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凭置换批文、置换方案、置换协议及其他所需材料(按不动产登记收件要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置换的,需先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置换的,需先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及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再办理置换后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九条 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拟置换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机构与原使用权人在收储协议中约定以土地置换的方式给予补偿,并明确新置换用地的规模、用途、选址范围、容积率、补偿价值、地价、使用年期等内容。

(二)进行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与集体建设所有权的置换。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编制供地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原用地的权利人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属等价置换的无需再缴纳土地价款,超出等价值的部分土地按市场价评估缴纳土地价款;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属等价置换的无需再缴纳划拨费用,超出等价值的部分土地按评估补缴划拨费用。完善上述程序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向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置换土地位于统管区内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四)原用地的土地权利人依法办理新置换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到闲置土地处置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在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为原闲置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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