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4-11-19 12:47 浏览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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