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对此,《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我市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允许各地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定期开展工业用地年期考核监管,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工业用地循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年期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或40年,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出让双方除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应签订考核监管协议,作为出让合同附件,约定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以及企业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或出让期限届满应退出用地的要求、条件和机制。各县(市、区)要同步建立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的评估考核制度,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发改、经贸、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外经、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不达标的,应严格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督促或引导企业有序退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重新盘活利用。
(供稿: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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