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用海用矿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2-04 17:14 浏览量: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以“项目创优年”为抓手,加强用地用海用矿保障服务,全力以赴大拼经济、大抓发展,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落地建设,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推2024年全市经济持续向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支撑

  (一)有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各地应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并确保将承诺纳入规划的用地用海审批事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积极开展新时期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研究,探索管制通则、地块图则、准入清单等多种类型详细规划编制模式和“规划监 理”、“单元+要素”、“单元+规则”等详细规划管控模式。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已纳入正在报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可以通过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增强乡村空间规划弹性。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可采用“用途留白”方式,为不确定具体用途的建设项目预留空间,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明确用途;对零星分散且暂时难以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可待用地范围明确后再精准落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按动态调整规定更新规划数据库,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

  二、进一步强化用地计划指标统筹

  (三)统筹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实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各地应为“十五五”“十六五”期 间至少留下35%、25%的空间;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至少为2025年留下6.4%的空间。部分县(市、区)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需局部突破的,原则上可在市域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

  (四)统筹使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对照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计划指标)的条件,配合发改、工信、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将重点产业项目纳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由上级直接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解决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各县(市、 区)要加快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通过“增存挂钩”获得更多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一般项目用地报批需求。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指标需求首先立足自身盘活存量土地实现保障,确实不足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市级可按照“保障急需,按需调剂”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未完成年度处置任务的县(市、区),市级将暂停调剂年度计划指标。

  (五)统筹优化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立足于实现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从补充耕地拓宽至补充耕地、恢复耕地、耕地提质与管护、耕地保护监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下达的保护目标。

  (六)统筹自然岸线保护与开发。各地要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修复,在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时,应结合实际,优先对受损的自然岸线实施整治修复。要集约节约利用自然岸线资源,引导项目科学选址,最大程度避让和减少占用自然岸线。对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要严格把关,充分论证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通过整治修复等措施补充不少于占用长度的生态恢复岸线。

  三、进一步强化用地用海用矿审批保障

  (七)明确相关临时用地办理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应尽量避让生态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参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转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只涉及林地、草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涉及林地、草地、其他地类混合的,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以上临时用地期满后,应严格落实复垦责任,按要求恢复至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八)分类处置历史遗留围填海问题。各地要用好用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试点政策,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主动对接发改、工信等职能部门,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招商引资和土地推介,加快引入项目落地,推进历史围填海盘活利用。要深化试点政策,立足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推进项目用海用地联动审批,对于项目同时涉及用海用地的,支持实行资源资产组合供应。

  (九)鼓励已建矿山深部及上部勘查。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矿权人可按规定编写勘查实施方案,报经有权审批的采矿权登记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实施,无需办理探矿权。

  四 、进一步强化低效用地再开发

  (十)鼓励混合用地改造。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和不改变工业主用途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允许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兼容小型商业商服功能(不超过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10%),通过空地新建、加改扩建形成工业主导的混合用地,实现工业与仓储、科研、小型商业服务等用途(商品住宅除外)混合布置,促进空间复合利用,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十一)运用司法重整盘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司法、税务等部门,优化法拍地调查认定流程,明确法拍后续监管考核内容,跟进法拍工业用地建成投产,进一步提高低效用地处置效率。

  (十二)建立低效用地“防火墙”。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由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用地主体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设定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投资强度等土地利用综合效益评估指标, 明确违约责任,实行动态评估,构建全周期监管机制,对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依据监管协议及时清退,防止产生新的低效用地。

  (十三)构建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奖惩机制。各地要将自然资源要素配置与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挂钩,实行优先保障、积极支持、相对控制、严格限制等分类分级管理,在用地用海、改扩建审批 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确保自然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倒逼综合评价低的企业主动改造提升。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调整“三合一”方案评审权限。采矿权新立或延续,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由采矿权登记机关组织实施。涉及矿种变更、开采规模调整、矿区范围调整等情形的,均应进行“三合一”方案修编和评审。

  (十五)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鼓励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通过共享获取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缴纳信息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各地应跟进项目验收交付环节,通过提前做好土地核验、地籍调查等事项,合并审批和登记、购房和登记流程,实现“交房即交证”。对于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实行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组合办理服务,实现“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

  六、进一步强化用地用海用矿监管

  (十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地应及时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推动实现红线精准落地。强化源头把控,在项目选址、选线时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尽量引导项目优化线路或采取工程措施等方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论证后确实无法避让的,按要求办理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十七)强化规划许可监管。各地应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依据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在已批复详细规划范围内,所有规划许可事项均应通过“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实时在线办理、全程留痕,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十八)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各地应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生态环境部门纳入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建设用地地块,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用途变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等手续前,应征询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地块是否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

  (十九)强化土地征收前期监管。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完善各环节相关资料,认真组织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征地听证、补偿登记、登记协议”等征地前期程序,充分保障被 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项目涉及占用的集体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不得开展实际征地工作,严禁出现未批先征的情形。

  (二十)强化海岸线与海岛保护监管。各地要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好海岸线开发利用,按照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海岸线实施分级保护。要加强海岸线生态保护修复,通过滨海湿地植被修复、沙滩修复养护、近岸垃圾清理和 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措施,提升海岸线生态效益。要健全海岸线监管机制,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执法机构等多部门联动作用,强化海岸线监视监测,维护好海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

  (二十一)强化矿产开发利用监管。各地应从严从紧出让矿业权,强化开采全过程管控,全面推进矿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处置应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处置。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 市卫健委、市城建集团、市交发集团、市水务集团、

       泉州发展集团、市文旅集团。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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