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泉州市统管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部分管控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6-02-12 15:16 浏览量:

鲤城、丰泽、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住宅产品多样化和品质提升,优化非高层建筑立体生态住宅底层空间布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统管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部分管控要求修改如下:

  一、第三点建设形式(二)“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累积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栋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邻设置,每层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应作为不少于四户立体生态住宅的共享使用空间。除客厅外,户内其他空间不得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开门连通。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30%,覆土厚度根据种植品种,乔木不小于0.8米,灌木不小于0.5米,草坪、地被不小于0.3米,绿化部分应结构降板处理,降板高度不少于0.3米,平台不封闭、至少一个长边临空,不得分割,开敞面无围护墙但应设置栏杆、通透式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沿开敞面应做不小于0.7米进深的绿化”。修改为“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累积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栋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连设置,每层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应作为不少于同层四户立体生态住宅的共享使用空间。除客厅外,户内其他空间不得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开门连通。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共享休闲绿化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30%,覆土厚度根据种植品种,乔木不小于0.8米,灌木不小于0.5米,草坪、地被不小于0.3米,绿化部分应结构降板处理,降板高度不少于0.3米,平台不封闭、至少一个长边临空,不得分割,开敞面无围护墙但应设置栏杆、通透式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沿开敞面应做不小于0.7米进深的绿化”。

  二、第三点建设形式(三)“方案不得设计带有敞开连廊的户型。立体生态住宅平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平方米;跃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80平方米”。修改为“方案不得设计带有敞开连廊的户型。立体生态住宅平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90平方米;跃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80平方米”。

  三、第三点建设形式(四)“底层公共休闲空间:建筑底层(除底层设置商业及公共配套用房外)设置层高不低于3.3米、不高于5米的居民公共休闲架空活动空间,且应通透设计或局部采用透明玻璃材质围合”。修改为“高层立体生态住宅的底层除入户大堂和按规划要求设置服务网点或必要的公共用房外,其余均应作为架空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占底层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其中应主要用做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及绿化。非高层(建筑高度27米以下)立体生态住宅的底层可布置公共休闲架空空间、其他公共用房及住宅等。公共休闲架空活动空间层高不低于3.3米、不高于6米,且应通透设计或局部采用透明玻璃材质围合”。

  四、第三点建设形式(六)“阳台出挑方向不得设置户属空中花园、设备板;户属空中花园内及上空不得设置阳台、设备板等”。修改为“户属空中花园不得与阳台、设备板相连设置;户属空中花园内及上空不得设置阳台、设备板等”。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3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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