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导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访管理工作,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是指群众采取来访、来信等形式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不动产登记办理的问题,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暂行意见》和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等政策、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省信访局要求接入“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受理的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及时登记录入该系统,确保信访办理流程的公开、透明,促进信访合理诉求及时有效的解决。对属于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在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来信(来访)登记”页面中“是否涉法涉诉”栏选择“是”,在“经办方式”栏标注“依法分类”标识。有关信访文书一般邮寄送达信访人。信访原件、办理结果文书材料、邮寄送达凭证等相关信访材料要逐一扫描录入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实行首办责任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与执法科(信访办公室)负责承担本单位信访工作,组织信访事项的分办和督办工作,负责与省厅、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设立信访接待办公室,具体承办市局收文、接访等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归档工作。对属于下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件交办承办单位,并及时告知信访人。
涉及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初信初访由鲤城、丰泽自然资源局配合办理并行文答复和福建省信访新系统的录入工作。同时,鲤城区、丰泽区自然资源局应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具体承办初信初访受理、调查核实与答复工作;配合省厅、市局办理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除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他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由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不动产登记局)负责调查核实,按时作出答复意见,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群众来访,应到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的共同的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投诉电话等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接待群众来访,自然资源部门应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倾听,依法解答问题,做好接访记录,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群众来访、来信等形式反映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的,按照受理范围,认真做好登记。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当在15日内给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对上级部门转来的不动产登记信访函件,应按照上级部门转办意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反馈。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答复意见不服,应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查意见不服,应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复核。
第十条 信访人对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或者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该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信访人重复提起的信访事项仍在办理期限内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不再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不予受理的不动产登记信访事项,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收到的不动产登记信访诉求,应当予以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进行甄别处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投诉请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应告知信访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信访人认为本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登记的界址、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的,应告知信访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信访人认为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引导其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信访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诉求。
第十三条 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恪尽职守、秉公办理。下列行为市资源规划局法规与执法科(信访办公室)将进行信访工作督办: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及时在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统计不动产登记信访诉求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不动产登记信访工作落实情况,遇有突发性事情应随时上报。
第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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