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审查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21 18:00 浏览量: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项设计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编制、审查、施工和核实。

  三、编制依据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0号)、《泉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版)、《泉州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导则》(泉建设〔2024〕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进行编制。

  四、设计资质及内容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编制要求。

  五、分类审查制度

  (一)专项审查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项审查:

  1.古城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类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100个的项目。

  2.古城区以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类项目。

  3.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及以上的广场、公园、场馆等建设项目。

  4.交通生成量大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类,或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类建设项目(如幼儿园、大、中小学校、医院等)。

  5.历史遗留项目,如果在新报建项目之前有要求进行分期审查的、又未曾委托编制交评报告的,在新建项目报建时,整个项目应委托编制交评报告。

  6.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地块开发强度(建设规模、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编制交评报告的项目。

  (二)业主承诺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方案审查阶段应同步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实行业主承诺制。建设业主应提供承诺函,承诺按照有关部门及规范规定等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相关成果吸收纳入主体工程方案设计中。评价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及竣工资料应向我局备案:

  1.古城区以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且小于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及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且小于5万平方米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类项目。

  2.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及以上200个以下的广场、公园、场馆等建设项目。

  3.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两款所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无需专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但相关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应纳入项目总体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六、审查办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可与主体工程技术方案同步开展正式审查,“多评合一”联合审查时应邀请1位具备相应资格的交通方面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指导。

  审查由初步审查、规划审查与技术审查等三部分组成,初步审查、规划审查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结果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否通过的主要依据。技术审查由参会专家、部门负责,执行技术指标审查,技术审查结论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否通过的辅助决策依据。

  (一)初步审查

  1.设计资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由城乡规划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单独编制,图件上应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编制单位应是已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或被纳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设计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编制要求。

  (二)规划审查

  1.项目建设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是否显著影响。

  2.主、次出入口设置是否合理、满足规划条件要求。

  3.停车配建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停车进出流线是否合理,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否符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0号)及《泉州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导则》(泉建设〔2024〕8号)要求;对于建设项目用地周边200米范围内布置有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的,项目非机动车位的配建标准可按照周边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数量日周转8次进行折减,即项目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可按少配8倍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数量进行控制。

  4.项目内部交通系统是否合理。

  5.项目内部交通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满足规划要求。

  上述规划指标审查仅进行结论审查,不满足即否决方案,满足则视为符合规划审查要求。

  (三)技术审查

  除第(二)项规划审查罗列规划审查指标以外,其他技术方案以及为达成规划审查指标的技术措施等均属于技术审查指标,由参会专家、部门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审查其技术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意见和结论作为设计方案初审意见附件,审查专家、部门为其审查意见和结论负责(主要包括会后继续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技术性研讨沟通和跟踪衔接工作等)。

  七、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至2027年6月30日止),原《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泉资规〔2019〕138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0日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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