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据统计,自然资源部近年来通报的全国违法违规重大典型案件中,60%与乡村文旅项目直接相关。部分文旅项目为抢抓市场机遇,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民宿、主题乐园、特色小镇等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日益凸显。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联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围绕乡村旅游发展用地“要素保障、配套支持、多元供给、严格监管、规范宣传”五个关键环节,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一)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规划和用地保障。聚焦 “解决乡村旅游项目落地空间”问题,从三方面明确规划与指标支持: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满足依托乡村自然人文资源的项目选址需求;二是要求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指标,其中重点倾斜乡村旅游用地,并允许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留不超过20%的建新指标,动态补充乡村旅游空间规模;三是明确各县(市、区)需按项目时序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上级奖励、激励指标,保障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需求。
(二)加强乡村旅游发展配套设施用地保障。针对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如停车、道路、景区附属设施)用地管理难题,提出差异化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用地、矿山修复后土地用于乡村旅游配套建设时,在不改变用途、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征收(收回)、转用手续;二是允许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的前提下临时用于公共停车,旅游旺季可临时使用农用地停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三是明确符合标准的景区道路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按原地类管理,降低配套道路用地成本。
(三)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用地多途径保障探索。围绕 “激活存量用地资源”,创新用地供给模式:一是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房屋发展民宿、休闲农业,保持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收回闲置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用于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规范露营地等新兴文旅项目用地,明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复合利用土地资源;同时支持国有老旧厂房改造为露营营地,享受过渡期用地政策,拓宽乡村旅游用地来源。
(四)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监管。构建“全流程、多部门、严问责”的监管体系,防范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自然资源、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管职责,实现项目落地前空间适配审核、建设中日常巡查、运营后后续监管的“全过程覆盖”;二是创新“动土报备”机制,要求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前向乡镇(街道)报备,未经审批动工的责令停工整改,确保问题 “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三是严格耕地与生态红线保护,建立“人防 + 技防”巡查机制,明确违法占用耕地、生态红线的责任倒查与追责问责措施,同时加大重大典型案件查处,强化执法震慑。
(五)加强规范乡村旅游项目宣传。规范乡村旅游项目宣传,传递生态保护导向,避免过度开发宣传,引导低资源损耗、高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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