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泉州市统管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部分管控要求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2-24 11:46 浏览量:

  一、修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修改《泉州市统管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分管控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为更好顺应市场需求,推动住宅产品多样化和品质提升,优化非高层建筑立体生态住宅底层空间布局。

  三、范围期限

  《实施方案》所称的统管区是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自2026年3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止。

  四、主要内容

  (一)区分高层、非高层建筑底层公共休闲空间设置要求

  为优化非高层建筑立体生态住宅底层空间布局,区分高层、非高层建筑底层公共休闲空间设置要求。高层立体生态住宅的底层除入户大堂和按规划要求设置服务网点或必要的公共用房外,其余均应作为架空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占底层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其中应主要用作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及绿化。非高层(建筑高度27米以下)立体生态住宅的底层可布置公共休闲架空空间、其他公共用房及住宅等。公共休闲架空活动空间层高不低于3.3米、不高于6米,且应通透设计或局部采用透明玻璃材质围合。

  (二)进一步明确户属空中花园与阳台的关系

  为优化户型布局,将“阳台出挑方向不得设置户属空中花园、设备板”修改为“户属空中花园不得与阳台、设备板相连设置”。

  (三)进一步明确共享休闲绿化平台要求

  为更明确原文表述,将“共享休闲绿化平台……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邻设置,每层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应作为不少于四户立体生态住宅的共享使用空间”修改为“共享休闲绿化平台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连设置,每层共享休闲绿化平台应作为不少于同层四户立体生态住宅的共享使用空间”。

  (四)进一步优化立体生态住宅户型面积要求

  为适应市场需求,将“立体生态住宅平层户型套内面积应不小于120平方米”修改为“立体生态住宅平层户型套内面积应不小于90平方米”。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2217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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