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3-00205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3〕10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3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沥青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时间:2023-07-03 16:05
     

    泉资规审〔2023109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沥青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沥青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洛江区河市西片区,总用地面积为186779平方米,其中二期用地55869平方米。二期有关技术指标如下:计容建筑面积为60035.52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为1060.08平方米;另有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面积为39022.15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抓紧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线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复函。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73

     

     

     

    抄送: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动办,洛江区人民政府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洛江区住建局,洛江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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