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3-00309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3〕19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30
泉资规审〔2023〕191号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千吨级
低温银浆项目厂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泉州市博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千吨级低温银浆项目厂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鲤城区常泰街道,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57549.69平方米。
有关技术指标如下:计容面积为53753.19平方米,其中厂房44344.88平方米,宿舍5872.61平方米,工人活动室1308.92平方米,电镜试验室1175.38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1051.4平方米(配电间510.64平方米,开闭所134.0平方米,发电机房122.41平方米,冷水机房207.72平方米,门卫38.17平方米,保安室-兼消防控制室38.46平方米。不计容面积为2898.34平方米,其中地下室2898.34平方米。另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面积15799.56平方米,其中超高厂房15062.68平方米,超3%附属(宿舍楼)。
二、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联合审查初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线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30日
抄送: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动办,鲤城区人民政府,鲤城区城市管理局、鲤城区住建局,常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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