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3-00312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3〕19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7
泉资规审〔2023〕193号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教育产业园项目四(泉州市西隅中心小学坂头校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教育产业园项目四(泉州市西隅中心小学坂头校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鲤城区浮桥街道坂头社区,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用地面积27305.24平方米。
有关技术指标如下:本期计容面积为27521.14平方米,其中1#教学楼4521.22平方米、2#教学楼11478.14平方米、3#教学楼8579.73平方米、4#教学楼2491.31平方米、公共设施450.74平方米(发电机房84.62平方米、电视机房29.89平方米、通讯机房90.20平方米、变配电室148.42平方米、消防控制室44.16平方米、大门53.45平方米)。不计容面积13827.77平方米(地下室3370.54平方米、半地下室5964.34平方米、城市公共开放空间4365.00平方米、底层公共通道127.89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联合审查初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线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7日
抄送: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动办,鲤城区人民政府,鲤城区城市管理局、鲤城区住建局,浮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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