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4-00013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4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泉州市洛江圣河建材有限公司钢化玻璃项目-2#、3#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时间:2024-01-24 16:35

    泉资规审202415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泉州市洛江圣河建材有限公司钢化玻璃项目-2#、3#厂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泉州市洛江圣河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钢化玻璃项目-2#3#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位于洛江区河市镇,总用地面积为5226。本期有关技术指标批准如下:总建筑面积8245.73,计容建筑面积8245.73。该项目为分期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等符合规划条件。

    二、你单位应抓紧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4124   

     

    抄送: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动办,洛江区人民政府、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洛江区住建局、洛江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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