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4-00156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1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8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泉州鼎虹台中产业园厂房建设项目(A2#厂房、A3#厂房、A5#厂房、A10#研发厂房、A11#办公楼、消防水池、门卫安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时间:2024-08-08 15:47

    泉州台商投资区鼎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泉州鼎虹台中产业园厂房建设项目(A2#厂房、A3#厂房、A5#厂房、A10#研发厂房、A11#办公楼、消防水池、门卫安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上塘村,总用地面积为38863平方米。本期有关技术指标批准如下:总建筑面积32848.72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31138.9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709.73平方米;另有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建筑面积6118.11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评审会议纪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88

     



    抄送: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国动办,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张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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