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4-00213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1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5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发鲤城区江滨南岸环境整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
    时间:2024-11-05 16:06

    泉州鲤城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鲤城区江滨南岸环境整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意见如下:

    一、技术指标

    该项目用地面积3965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711.8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646.28平方米(其中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建筑面积51.9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17.56平方米;容积率0.02,建筑密度1.32%,绿地率65.14%

    二、有关要求

    (一)应按程序取得相关土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施工应做好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提交交警部门核准;施工应考虑市政管线临时过渡措施,保证周边业主在施工期间正常的供水、排水、电力等市政需求。

    (四)涉及绿化占用和迁移、结构安全、消防、抗震等方面应严格按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批。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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