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4-00231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18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9
泉州市市政工程中心:
你单位申请办理坪山路北段快捷化改造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报送的方案文本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原则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出意见如下:
一、 技术指标
坪山路主辅道改造长度约900米,红线宽度32.5—42.6米;人行天桥串联沿线节点总长约1100米,宽度4—10米。
二、有关要求
(一)应按程序取得相关土地批准手续并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方可施工。
(二)涉及绿化占用和迁移、结构安全、消防、抗震等方面应严格按程序规定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落实。
(三)施工前应探明施工范围内各地下管线位置,注意对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并做好与各管线权属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施工期间各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营。
(四)施工期间应充分重视各类安全问题,做好安全生产计划,施工方案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项目施工应做好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提交交警部门核准。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若有涉及到文物的,应严格按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落实。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七)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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