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4-00236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18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8
福建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鲤2023-10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鲤城区浮桥街道田中社区,繁荣大道北侧,用地面积约17757.89平方米。
有关技术指标如下:本期计容建筑面积46126.04平方米,其中住宅45260.79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865.25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401.27平方米,消防控制室45.66平方米,柴油发电机房66.25平方米,公厕60.77平方米,垃圾收集点29.80平方米,变配电室196.80平方米,计量间64.7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4765.30平方米(地下室12915.50平方米,公共架空休闲空间1113.77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48.97平方米,公共通道487.06平方米)。另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建筑面积30.13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联合审查初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物放样(规划验线)、±0.0验线等手续。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8日
抄送: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国动办,泉州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鲤城区人民政府,鲤城区住建局、城管局,浮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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