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08-2024-00237
-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18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8
泉州市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锦江城市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现函告如下:
你司于2023年1月19日办理锦江城市广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502202300002号),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变更。
一、该项目用地位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江滨南路,总用地面积953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办公、商业、居住综合用地。有关技术指标变更如下:计容面积为71466.23平方米,其中商业13860.15平方米,办公36069.23平方米,公寓21366.48平方米,公共设施170.37平方米(消防控制室78.12平方米,公厕92.25平方米)。不计容29335.9平方米,其中地下室19609.61平方米,地下室商业6504.00平方米,公共架空休闲空间690.04平方米,避难层2017.99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306.9平方米,公共架空通道207.36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将变更后设计图纸报相关部门(单位)审查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物放样(规划验线)、±0.00验线等手续。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七、该项目的项目名称由“锦江城市广场(鲤城江滨总部2号地)”变更为“锦江城市广场”,泉资规审〔2023〕6号及图件收回作废。本函作为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502202300002号)的附件,相应图纸同时变更作为附图。
特此函告。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8日
抄送: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国动办,鲤城区人民政府,鲤城区城市管理局、鲤城区住建局,浮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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