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资规函〔2024〕250号
答复类型:A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
肖桂平等6位代表:
《关于妥善解决中心市区地下平战结合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的建议》(第1187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会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中心市区地下平战结合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办理情况
2018年6月26日,市人防办以《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权属确定办法的函》(泉政人防函〔2018〕14号)函告原市国土资源局,明确人民防空地下室防护区所有权者为全体业主,要求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 ”)实行之日(即2014年10月14日)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停止为开发商办理平战结合车位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关手续。
2020年3月4日,市政府专题研究人防车位有关问题,出台《关于人防车位销售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20〕15号),该会议纪要明确:“防空地下室车位属于国家人防专用设施,开发商按照计容总建筑6%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开发商应尽义务,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会议明确:对于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印发之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市住建部门要停止为开发商办理防空地下室车位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已办理销售许可的予以纠正。市资源规划部门要停止为开发商办理防空地下室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相关手续”。
2021年10月15日,市政府研究协调清源江滨花苑平战结合车位产权登记信访问题,并下发了《清源江滨花苑(水岸假日)地下人防车位信访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21〕108号)。该会议纪要明确:“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结合2020年3月份《关于人防车位销售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5号),会议明确,地下人防空间设施等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必须依法配建的,是开发商的应尽义务,权属归全体业主,开发商不得直接出售或通过长租或使用权转让等形式变相出售;确需出售的要经人防等相关部门同意并补交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退出人防空间范围后再予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此前开发商擅自出售地下人防空间设施的行为,侵害全体业主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针对地下平战结合范围内车位不动产登记问题,我局严格执行市政府2020年及2021年两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一是对于“八条措施”印发之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停止为开发商办理地下平战结合范围内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将平战结合车位登记为全体业主;二是对于“八条措施”印发之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对于已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暂停平战结合车位的商品房分户登记;对于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根据开发商申请,暂缓平战结合车位的首次登记。
经调查,针对“八条措施”印发之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已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存在有的业主办理商品房分户登记及有的业主未能办理分户登记的不同情况,已购平战结合车位但未能正常办理产权登记的群众持续投诉信访,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全面妥善解决,明确处置意见。
二、建议解决情况
2024年1月,你们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心市区地下平战结合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的建议》(第1187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调研协调,要求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024年4月15日,市政府在多次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下发《中心市区安置房和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不动产登记办证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4〕41号),该会议纪要明确:由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国动办、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鲤城区、丰泽区政府等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对接协调中心市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对2014年10月14日之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给予办理登记。
我局将认真落实市政府〔2024〕41号会议精神,依法依规推进中心市区地下平战结合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郑建南
联 系 人:江珊珊
联系电话:130*****188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