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15-2025-00095
- 备注/文号:泉资规函〔2025〕19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6
答复类型:B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
杨西河等5位代表:
《关于侨胞、台港澳同胞农村宗祠、旧厝翻建报批等相关工作的建议》(第1068号)收悉,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很有意义,与近年来不断在推动的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等主题相契合,现就您的建议反馈如下:
一、关于侨胞、台港澳同胞农村宗祠、旧房屋翻建涉及的土地权属问题
对于侨胞、港澳台同胞的农村旧房翻建,一方面,历经社会变迁、几代传承,部分宗祠、旧房屋的土地产权凭证存在遗失、损毁的情况,产权证明材料缺失;另一方面,侨胞、港澳台同胞涉及相对复杂的跨境继承关系。建议先梳理明确土地权属情况,便于后续办理房屋翻建审批。
二、关于侨胞、台港澳同胞农村宗祠、旧房屋翻建、修缮
(一)《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规〔2023〕2号)、《福建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省、市文件,对农村房屋的建设管理都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及举措,上述文件强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批后监管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同时,我局也会在翻建审批中指导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规划许可服务。
(二)在满足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农村旧房屋维修和改造的,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当地村镇住宅建筑立面管控要求,体现地域建筑风貌,确保风格、色彩和材质总体协调。若涉及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的修缮,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近年,我省持续推进涉侨建筑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专门出台《关于加强福建省涉侨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应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涉侨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把握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将依法取得的涉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权属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成立涉侨建筑保护利用理事会,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热心人士和海外侨胞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投资等方式参与涉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衷心感谢您对农村宗祠、旧厝翻建报批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郭 炯
联 系 人:庄真云
联系电话:0595-22171568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安溪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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