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5-0715-2025-00099
- 备注/文号:泉资规函〔2025〕20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1
答复类型:B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答复
吴盈婷代表:
《关于加快解决泉州船厂历史遗留问题和推动整体招商的建议》(第1246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和市国资委分别办理。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泉州船厂项目建设,牵头成立泉州船厂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小组,全力支持船厂解决项目用海问题、推动项目建设发展,多次与省自然资源厅、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泉州船厂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现场调研,船厂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关于历史遗留围填海问题
1.已批未填区域。泉州船厂项目围填海现状调查时存在部分区域未完成填海,面积为8.82公顷,未被列入《自然资源部办公室关于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958号)文件明确的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项目清单。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要求,未纳入自然资办函〔2021〕1958号文件清单内的项目应暂停实施填海,后续待政策明确后,按规定处置。
2.未批已填区域。我局主动抓住泉州市作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试点城市的有利契机,对泉州船厂超批准范围填海部分进行处置,将超填部分纳入我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面积共12.0593公顷,已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批准查备案,同意保留已填部分进行开发利用。涉及违法违规用海的已立案查处,罚款已全部收缴。对于超批准范围填海的部分,待泉州船厂取得港口岸线批复后,再开展用海报批。目前,我局正指导泉州船厂提前开展项目用海报批前期准备工作。
二、关于“双证双主体”问题
2008年,为满足船厂建设需要,惠安县在未注销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土地使用证在船厂拍卖后,所有权人已变更为泉州交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此,造成同一地块同时存在海域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两个使用权人的“双证双主体”问题。为尽快解决问题,我局邀请省自然资源厅到现场指导,提出了泉州船厂按现状进行填海竣工验收的解决路径,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由我局组织开展填海竣工验收,加速解决问题。泉州交发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解决路径,即泉州船厂项目“已批未填”的8.82公顷区域放弃实施填海,按已填成陆的现状验收。2025年4月21日,我局出具泉州船厂38.18公顷已填成陆区域填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惠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更正登记,并同步注销海域使用权证,“双证双主体”问题解决,“已批未填”问题也同步解决。
三、关于9#码头续建工作
泉州船厂9#码头原建设方案涉及新增围填海,建设方案不符合围填海管控要求。为解决9#码头续建问题,我局邀请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专家进行指导,需对9#码头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提出采用“两边非透—中间透水”结构建设。现泉州船厂已完成码头续建方案设计,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及招商情况开展9#码头续建工程。
现阶段,泉州船厂“双证双主题”问题已解决,是泉州船厂用海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一大突破,为泉州船厂招商工作提供了基础。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解决泉州船厂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在泉州船厂港口岸线获得交通部门批复后,第一时间启动码头续建用海报批工作,为泉州船厂的发展提供助力。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李明
联 系 人:潘佳云
联系电话:188*****620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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