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2-10-11 18:0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有关驻闽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公开力度,深化公开内容,丰富、优化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层面,规范运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大财政性资金公开力度,提高社会公共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稳妥有序地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认真贯彻《预算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并做好财税政策和预算执行情况解读工作。按照今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向社会公开预算的主体、范围和要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透明。健全收费公示、持证收费等制度。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布平台,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发生变更的收费项目,变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

      (三)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公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等,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及时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公告及更改事项、邀标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公告等招投标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有关投诉处理、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推动政府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告制度。公开省、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和管理措施,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主要业务指标。公开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依托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不断优化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方便缴存职工和单位查询与自身相关的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

      (六)公开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福利、体育等彩票公益金的年度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及基金收支运营情况,定期披露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务经办流程以及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以及整改情况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加大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力度,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

      (一)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信息。公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加大产业、能源、生态、旅游、教育、卫生、信息化等专项规划的公开力度。根据《统计法》,加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透明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及时发布我省政府投资的重点投向等情况。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公布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公布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招拍挂”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推进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规范格式编制和实时更新,方便公众办理。公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参与审批、监管的情况。依托行政审批办事平台,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公开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报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不断扩大审批结果公开范围,加大房地产开发、动拆迁、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发布解读机制

      (一)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过程中,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及时答复公众咨询,推动公众积极有序参与。(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主动发布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旧区改造、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等相关政策。对涉及民生、专业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及时通过方便公众的途径进行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公开。及时关注社会各方对政府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为推进政策实施和完善提供依据。加大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探索重大政策评估报告公开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大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共信息质量

      (一)积极推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积极推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学校、医院、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各行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不断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二)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信息等,依据相对人请求,公开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相关监督检查情况。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公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类信息公开。公开行政机关职责、内设机构、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调整、变动情况。积极开展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实践,公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及时公开本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等。推动政风行风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五、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平台建设,完善各级专栏的信息共享机制,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强化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进一步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政府新闻发布体系,及时发布和解读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政策等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渠道的作用。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短信平台、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水平。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对政府原有各类热线进行功能升级,提高各类政府服务热线的服务水平。探索与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的其他公开形式,因地制宜,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文化厅、省档案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政府)

      (三)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因地制宜地建立并扩大社区、农村政府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现有资源和设施,多形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农办、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

      六、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各部门要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持队伍稳定,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各设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省政府部门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切合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推动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统一规范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以及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制定本领域信息公开细则,规范、有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完善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及政府信息归档等制度。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政府新闻发言人、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档案局、省保密局、省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专业支撑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建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依托本地区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学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基地,为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法制办、省社科院、福建行政学院)

      (五)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全员培训,全面增强本省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务员局、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贯彻落实本工作要点。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绩效评估范围,确保本要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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