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8-0202-2014-00020
    • 备注/文号:泉规〔2014〕1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规划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5-16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5-16 16:29

    泉规2014110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一般公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摘要)、主要规划图纸等信息;

    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

    5.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公开内容包括证书文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和发证时间;

    6.经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可根据需要,选择下列其中的合适方式)

    1.在泉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zyghj.quanzhou.gov.cn

    2.在局机关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公共场所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直接领取或者从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后通过当面呈交或者信函等方式寄送本机关。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的受理与答复

    1.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并会同政策法规科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2.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局办公室可以中止受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4.符合申请条件,局办公室受理后,会同政策法规科商定转相关科室(分局)办理,并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未制作或者未获得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对书面征求意见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四)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电子邮件、磁盘等载体形式。

    (五)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按规定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为15日,自本局发出意见征询书之日起15日内,第三方未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答复办理完成后,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六)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本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指导、协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1. 编制、公布本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31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 负责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的汇总与报送工作业;

    3. 负责本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发布;

    4. 会同政策法规科负责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形式要件的审查及分办工作;

    5. 负责依申请公开事项的收费、信息公开结果的提供送达及相关办理档案的归档工作;

    6. 应主办科室(分局)要求,会同政策法规科负责召集有关科室(分局)、直属单位,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疑难事项进行集中会商。

    (二)各科室(分局)负责向局办公室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信息;按照局办公室的分办要求,具体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实质要件审查、拟定答复意见,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提交工作;配合局办公室做好其他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落实局网站的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四)驻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政策法规科负责本通知的条文解释工作,负责会同办公室作为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形式要件审查、分办工作和对疑难事项的会商工作。

    请按通知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格式范本 (18)

        2.政府信息公开征询告知书格式范本(AD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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