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15-07-02
泉国土资〔2015〕212号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泉州市
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党委会,鲤城分局、丰泽分局,各直属事、企业单位:
现将《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18日
抄送: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上网、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各科室(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局各科室(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科室(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具体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八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各科室(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各科室(单位)拟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一经接收,即视为各科室(单位)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出现责任事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条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上网发布。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组织各相关科室(单位)及信息中心定期对网上的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各科室(单位)应向局信息中心提供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和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详见附件:《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上网信息审查表》)。局信息中心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附件: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上网信息审查表
上网单位 |
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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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信息 题目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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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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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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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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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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