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部署,提高行政审查效率,优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审查管理流程,特制定《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审查工作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0号)
5.《泉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版)
6.《泉州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导则》(泉建设〔2024〕8号)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分类审查制度—专项审查制、业主承诺制
·专项审查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采用专项审查制
1.城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公建商服项目或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100个的项目。
2.古城区以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公建商服项目。
3.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及以上的广场、公园、场馆等建设项目。
4.交通生成量大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类,或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类建设项目(如幼儿园、大、中小学校、医院等)。
5.历史遗留项目,如果在新报建项目之前有要求进行分期审查的、又未曾委托编制交评报告的,在新建项目报建时,整个项目应委托编制交评报告。
6.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地块开发强度(建设规模、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编制交评报告的项目。
·业主承诺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采用业主承诺制
1.古城区以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且小于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且小于5万平方米的公建商服项目。
2.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及以上200个以下的广场、公园、场馆等建设项目。
3.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专项审查制及业主承诺制所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无需专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但相关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应纳入项目总体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二)明确了审查办法—初步审查、规划审查与技术审查
·初步审查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应由乙级以上市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单独编制,且应是已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或被纳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规划审查
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执行规划审查的主要指标:
1.项目建设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是否显著影响。
2.主、次出入口设置是否合理、满足规划条件要求。
3.停车配建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停车进出流线是否合理,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明确了配建非机动位折减数量要求。
4.项目内部交通系统是否合理。
5.项目内部交通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满足规划要求。
·技术审查
明确了除规划审查指标外,其他技术方案以及为达成规划审查指标的技术措施等均属于技术审查指标,由参会专家、部门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审查其技术合理性和合规性,同时明确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与主体工程技术方案同步开展正式审查,“多评合一”联合审查时应邀请1位具备相应资格的交通方面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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